蒙城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8-01-11
蒙城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用地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
第二条根据新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审核或评估结果为准)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用地7.4万元/亩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用地8.4万元/亩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用地9.4万元/亩的扶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新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扶持资金分三次拨付:全部厂房基础出正负零,拨付应扶持金额的30%;全部厂房主体完工,拨付应扶持金额的50%;全部项目建成并投产,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核或评估结果,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扶持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四条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5个月内竣工;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工期根据规划建筑面积测算,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月。
第五条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对在项目合同约定时限内竣工并投产的项目,每提前1天投产,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七条新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前3年亩均年度税收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第4年至第8年亩均年度税收达到2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亩均年度税收达到3万元(含)至4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亩均年度税收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7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新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建设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亩均年度税收达到2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实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亩均年度税收达到3万元(含)至4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实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65%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亩均年度税收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新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合同约定建设工期内生产经营的,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八条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按照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第四章工业大项目
第九条工业大项目是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的汽车和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产业、新型建材及智能家居产业、食品制造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
第十条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项目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项目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260元。按建筑规范,单层厂房达到双倍计算容积率条件的,在享受本条奖励政策时,仍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全部厂房主体完工,拨付应奖励金额的30%;全部厂房建成且设备进厂安装,拨付应奖励金额的50%;项目投产并缴纳税收,按照生产性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按项目合同约定竣工投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工业大项目,协助企业办理抵押融资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上市培育、总部经济、研发中心及与我县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牵动性强、社会效益明显的工业项目,因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亩均年度税收少于2万元的,可对项目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进行测算,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亩均年度税收标准及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可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标准厂房或租赁企业闲置厂房,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蒙城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蒙政〔2010〕18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项目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的,继续按照原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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